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过境货物,申报过境货物为旧汽车4辆、货箱5个。经秦皇岛海关查验发现,该集装箱内实际货物为旧汽车四辆、蓄电池366盒、润滑油300桶、牙刷5箱、牙膏17箱、旧衣物、旧家具等,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75万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提单、货物明细、委托协议;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过境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进行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