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2月2023年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匣钵共涉及4票出口报关单申报日期2021年3月14日,申报数量2000个,金额112000元人民币;申报日期2021年5月29日,申报数量2000个,金额110200元人民币;申报日期2021年8月13日,申报数量2000个,金额116000元人民币;申报日期2021年10月28日,申报数量2000个,金额11600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税号为6903900000(出口退税率13%),根据归类总则一,应归入税号69032000(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对该归类无异议。当事人该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可能多退税款约为8.84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清单及随附单证等资料、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未退税证明、企业工商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