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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冷风机等品名申报不实含有国家限制出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20:15: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冷风机、玩具、制冰机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发现出口货物有制冷剂250件、苍蝇贴、冰红茶、购物车等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查,该四氟乙烷制冷剂共计7500瓶,取样消耗3瓶,货值人民币6.07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化验鉴定和商品归类认定,该制冷剂为四氟乙烷,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属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明知制冷剂出口需提交许可证情况下,存在侥幸心理,以伪瞒报方式逃避国家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规定。当事人出口货物中包含苍蝇贴1件,货值30元,苍蝇贴出口需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冰红茶等出口需商品检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聊天记录、订货合同、收据发票、订单截图、取样记录、质量证明书、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材料、装载清单、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申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伪瞒报走私制冷剂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科处没收走私货物制冷剂7497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对当事人伪瞒报走私苍蝇贴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对当事人出口冰红茶等货物,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走私货物制冷剂7497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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