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次氧化锌,经大窑湾海关查验并取样送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该票货物有两个样品次氧化锌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公司因对进口商品质量把控失误。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固废数量当事人确认签字单、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退运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