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向大东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来料加工货物。申报货物品名染色机织平纹布等8项。经大东港海关查验一科布控查验,发现申报商品项存在多报少进、少报多进和未申报情形,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贸易手册、进出境报关单、情况说明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