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7日丹东海关稽查科通过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8日向丹东海关申报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进口的三票货物所申报的混合疫苗(296310瓶)及脊髓灰质炎疫苗(60600瓶)未及时入保税仓库,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于2020年9月28日存放于冷库。当事人作为保税库经营者,经营保税货物存储,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该批保税货物未及时入库,在明知应及时向海关审核申报的情况下,未向海关申报,构成共同违规。
以上行为有海关线索移交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销毁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当事人笔录、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保税货物,但能恢复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系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3.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