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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疫苗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同意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13:07: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次

      2022年9月7日丹东海关稽查科通过稽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12020年8月18日向丹东海关申报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进口的三票货物所申报的混合疫苗(296310瓶)及脊髓灰质炎疫苗(60600瓶)未及时入保税仓库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于2020年9月28日存放于冷库。当事人作为保税库经营者经营保税货物存储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该批保税货物未及时入库在明知应及时向海关审核申报的情况下未向海关申报构成共同违规。

      以上行为有海关线索移交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销毁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当事人笔录、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保税货物但能恢复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系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3.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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