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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石英碇(锭)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庐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21:47: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0次

    经调查查明2021年7月17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吴淞海关、浦江海关等海关申报进口9851.788千克石英碇(锭)、1642.217千克石英棒、3112.122千克石英管申报价格为  CIF668198.53美元、  FOB589002.13  美元、EXW312321.35美元涉及4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中石英碇(锭)和石英棒商品编号均申报为7020001390【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工业用其他玻璃制品(导电玻璃及绝缘子用玻璃伞除外)】,实征进口关税税率为10%,实征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472.003千克石英管商品编号申报为7020001390;2640.119千克石英管商品编号申报为7020001301【半导体晶片生产用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用于插入融化和氧化炉内)】,该商品编号实征进口关税税率为0,实征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经查石英管(棒、锭)为熔融石英产品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纯度99.995%),形状主要为管、棒、锭状。制作工艺主要是利用高温将石英砂融熔化根据需要拉制生产出石英产品经过切割、清洁后包装出货给企业申报进口。企业进口后根据下游客户需求进行加工经切割、打磨、洗净等工艺制作成成品该成品是制造晶圆所用设备上的零部件加工完成后销售给下游客户。据此涉案货物石英碇应归入7001.0010【无色光学玻璃块料】、  石英棒应归入7002.2090【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石英管应归入7002.3190【其他未加工的玻璃管】。上述商品应征进口关税税率均为12%,应征进口增值税税率均为13%。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562595.47元。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交纳案件担保金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涉案货物海关进口税款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年版、2022年版、2023年版),《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1年版、2022年版、2023年版),稽查材料涉案货物价值及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采购专员)的查问笔录。

      当事人在进口石英碇(锭)、石英棒、石英管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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