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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锂矿石价格申报不实低保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2:26: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0次

    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矿石,申报商品编码为2530909999,申报数量28300千克,申报单价0.4美元,申报总价11320美元,经查,实际单价应为1美元,实际总价应为28300美元,当事人通过低报价格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上述锂矿石完税价格人民币209765.13元,偷逃应纳税款人民币15095.87元。另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2批次锂矿石,经查,该12批次报关单文件费及单证费未申报,经海关计核,共计人民币595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73.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专用缴款书、发票、境外电子支付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低报价格走私锂矿石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低报价格部分走私锂矿石。

    因货物已放行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低报价格部分走私锂矿石等值价款人民币116122.0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漏报文件费及单证费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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