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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发打火机加工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7 07:07: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在永州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2023年9月6日)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19日将30000只打火机外发进行吸塑包装,外发加工的30000只打火机涉及正在执行的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苯乙烯-丙烯腈(SAN)692.23千克和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302.15千克。2023年3月23日打火机吸塑包装环节完工后运回至当事人仓库。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30000个打火机。当事人上述外发加工行为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行为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非走私案件计核税款送核表、非走私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工艺流程、进/出仓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规外发加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8.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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