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雪莲子等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7:08: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次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8项货物大枣申报数量1210千克,实际出口重量为510千克;第23项货物三七粉,申报数量1200千克,实际出口重量为600千克;报关单第10项芡实申报数量450千克,第24项核桃申报数量200千克,第25项雪莲子申报数量450千克,第31项黑枣申报数量220千克,均未见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腊肠750千克、腊肉465千克、虾米730千克、鱼干432千克、鱿鱼丝180千克、鸭肾100千克、腊鸭腿25千克,未申报货物均为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虾米、鱼干、鱿鱼丝等共7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77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2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