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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挂钩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违反海关检疫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7:13: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次

    2023年9月0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挂钩等9项货物,共4364千克。2023年9月05日经查验,商品项3牛仔裤实际未见出口;商品项4休闲鞋数量申报为1520双,实际为1072双;查获未申报塑料模具等7项货物,均无出口监管条件;已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人民币6万元。查获未申报按摩油450千克,商品编码3304990029;未申报护手霜8176千克,商品编码3304990099;未申报身体乳384千克,商品编码3304990029;均需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人民币18.7万元。另查获未申报软糖150千克,商品编码1704900000,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且应为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货物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备案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相关资料信息,其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涉案货值人民币0.18万元。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6.409万元整;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软糖)。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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