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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瓷砖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16:12: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次

    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1项瓷砖申报出口4000千克,实际出口1000千克;第3项沙发.椅子申报商品编码9401809099,实际应为9401690090。另有未申报货物:木茶台1个、肉丸1200千克、包点600千克、冻肉500千克、花瓶80千克、药材60千克、鲜菇200千克、海味200千克、水泵30千克、雪耳20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肉丸、包点、冻肉、鲜菇、海味、雪耳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7.7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的未申报货物木茶台、药材、肉丸、包点、冻肉、鲜菇、海味、雪耳,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

    科处罚款人民币0.808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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