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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伺服电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16:23: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次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伺服电机23票申报品名均为伺服电机,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01510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5%),申报数量共计442台申报总价共计CIF2066639.04元人民币及CIF1000欧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向海关主动披露并由海关审核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8501520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25日及2021年1月2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上述3票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41523.2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58690.0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3646.03元当事人于2021年2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上述20票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833057.24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445432.6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03567.7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主动披露报告书、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技术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海关主动披露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在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25日及2021年1月27日向海关申报的3票报关单下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的20票报关单下货物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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