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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平底杯等特许权费用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08:1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次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至12月30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平底杯等货物27票,除4票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为“否”外,其余23票均申报为“是”。

      经查,当事人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人民币417510.13元后,30天内未向海关申报。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504811.4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7301.3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发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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