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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什锦菜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8:10: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次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运抵国越南,商品名称什锦菜,商品编码2005999990,件数1929箱,毛重28137.86千克,净重27000千克,单价14美元,总价378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数量为1728箱、毛重为24990千克、净重为21772.8千克,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合同、发票、人工检查记录单、查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明、企业报告、报关行报告、现场查验记录、货物进出库记录、加工生产流程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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