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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草莓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2 22:34: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加工生产冷冻草莓过程中,产生冻干草莓片筛下物(草莓粉)共1920千克,其中1056千克被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剩余864千克筛下物因品质较差不适合出口目前暂存于当事人仓库。经认定,上述草莓粉为进口保税料件冷冻草莓的产品,性质为保税货物。综上,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1056千克草莓粉的行为构成擅自处置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本案案值229760.11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67614.6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加工贸易账册资料;2、进出口报关单;3、原料采购合同、成品销售合同;4、仓库出入库记录;5、查问笔录;6、情况说明;7、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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