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碳酸钠48960千克,申报FOB总价148801美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次氯酸钙混合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经查,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价格为39168美元,与申报不实。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货物价值金额为人民币254258.88元。...
日期:2023-04-10 21:31:27 阅读:80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