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开设的品牌名为“鸭途”的食品销售店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记录复印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复印件、销售单据及复印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大兴机场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二)当事人陈述:法定代表人的查问笔录。
(三)现场制作涉案食品的照片复印件、网络菜单截屏照片复印件。
根据《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