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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容量法溶剂未提交进口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3 19:32: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3次

      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申报第一项商品:库伦法阳极液(含氯仿20%-30%);第二项商品:库伦法阳极液;第三项商品:容量法溶剂(含氯仿30%-60%)。在当事人申报进口该票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海关查验,发现第二项商品的中文标签显示含有氯仿20%-30%,第三项商品的中文标签显示氯仿成分为53%-63%。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氯仿(三氯甲烷)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第七条之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申请进(出)口许可,即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 年第 23号),进口含有氯仿的货物,应当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申请许可;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之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4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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