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货物品名和商品编号,将全地形车伪报为雪地行走专用车向海关申报,逃避出口许可证,走私出口全地形车4辆。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当事人伪造的箱单、发票及境内采购合同;(4)当事人与相关单位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复制件等;(5)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全地形车4辆。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