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德国喜宝奶粉一批,货值人民币281.7792万元。该批货物纳入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的跨境电商保税备货管理,应存放于金井跨境电商专用仓库。该批奶粉进口后,当事人作为金井跨境电商专用仓库经营管理方,因金井保税仓库库存饱和,货物无法正常入仓,要求当事人将上述货物存放于平潭两岸跨境电商、快件监管中心跨境电商保税专用仓库,对应货物仍使用金井跨境电商专用仓库保税账册。当事人调仓行为未向海关报告,其调仓过程也未接受海关监管,并造成保税账册账货不符。综上,当事人作为金井跨境电商保税仓经营者,对涉案保税货物的保管负有海关义务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备案应存放于金井跨境电商专用仓库的跨境电商保税监管货物转移存放于平潭两岸跨境电商、快件监管中心跨境电商保税专用仓库,造成海关监管活动中断,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日期:2023-03-06 18:10:41 阅读:45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