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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商品编码为“9024101000”申报一票进口货物,品名均为“疲劳试验机,1套”(总价300000美元)。现已查明,该票货主要不仅能测试金属材料,还能检测其他非金属材料,商品编码申报为:“9024101000”,实际应归为:“90248000”。当事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日期:2023-11-28 12:52:51   阅读:178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当事人进口一票货物,共两项商品:第一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疲劳试验机”,商品编码9024101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总价人民币1329696.09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申报数量同前,申报总价人民币1016826.04元。经青岛胶东机场海关通关科调查,发现当事人进口的上述两台疲劳试验机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实际货物应归入9024800000,有1.3%的关税差。经计核,涉案货值268.604042万元,涉税3.447041万元。当事人解释,因公司第一次进口"疲劳试验机",工作人员对于该设备的归类不专业,根据厂家当时提供的设备用途、工作原理及型号,按照9024101000商品编码进行了申报,并将此归类提供给申报单位,最终导致申报错误。...
日期:2023-03-31 00:18:30   阅读:46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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