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口一票货物,共两项商品:第一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疲劳试验机”,商品编码9024101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总价人民币1329696.09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申报数量同前,申报总价人民币1016826.04元。经青岛胶东机场海关通关科调查,发现当事人进口的上述两台疲劳试验机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实际货物应归入9024800000,有1.3%的关税差。经计核,涉案货值268.604042万元,涉税3.447041万元。当事人解释,因公司第一次进口"疲劳试验机",工作人员对于该设备的归类不专业,根据厂家当时提供的设备用途、工作原理及型号,按照9024101000商品编码进行了申报,并将此归类提供给申报单位,最终导致申报错误。...
日期:2023-03-31 00:18:30 阅读:46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