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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疲劳试验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胶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00:18: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4次

      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进口一票货物,共两项商品:第一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疲劳试验机”,商品编码9024101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总价人民币1329696.09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申报数量同前,申报总价人民币1016826.04元。2022年8月19日,经青岛胶东机场海关通关科调查,发现当事人进口的上述两台疲劳试验机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实际货物应归入9024800000,有1.3%的关税差。经计核,涉案货值268.604042万元,涉税3.447041万元。当事人解释,因公司第一次进口"疲劳试验机",工作人员对于该设备的归类不专业,根据厂家当时提供的设备用途、工作原理及型号,按照9024101000商品编码进行了申报,并将此归类提供给申报单位,最终导致申报错误。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3.海关查问笔录;4.情况说明;5.归类认定书;6.税款计核书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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