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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小议 ——兼评一起进口压缩机缸体货物漏缴税款案件
    发布时间:2021-11-09 10:36:30  来源:  浏览:2370次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是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和事实因果关系的统一。无论是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还是目前较为主流的三阶层说,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走私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作为一种行政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列举了主要走私行为,较为典型的有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实施走私,理论上称为通关型走私。走私犯罪的危害后果,可分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款征收、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的禁止性管理和限制性管理三大类法益。比如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违法主体势必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同时又造成偷逃税款的危害后果,且走私行为与逃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形,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对货物的部分商品属性实施了伪报,但最终造成漏缴税款的原因却并非由该伪报行为所引起,以一起进口压缩机动力缸体货物漏缴税款案件为例来具体说明。某机电公司在进口整体式天然气压缩机专用动力缸体货物时,将实际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动力缸体申报为柴油内燃缸体,客观上存在不实申报燃料介质的行为;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099991,最惠国关税税率2%,实际应归入8414909090,进口暂定关税税率4%,存在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

    我们以通说“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该案例中的不实申报燃料行为与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相当,是指行为通常会发生后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须坚持客观说标准,在本案例中漏缴税款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税则号列(84099991和84149090)的不同而产生,在因果关系考察上首先应辨析是否存在伪报税则号列的实行行为,如果不存在直接的伪报税则号列行为,则应当进一步考察该公司不实申报燃料商品属性是否影响到税则号列的选择,进而引起漏税危害后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84099991的税目条文是指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及以上的发动机用零件。案例中的动力缸体虽然系整体式天然气压缩机专用零件,但该压缩机的动力部分是一个典型的二冲程发动机,功率达265KW,该公司将商品归入84099991(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及以上的发动机用零件),并无明显伪报。该商品应当归入8414909090而非84099991的主要理由是,缸体所在动力部分是整体式天然气压缩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动力缸和压缩缸安装在同一机身上,共用一根曲轴,呈180度水平对置,从整体结构上看并不存在独立的动力机,而是仅具有动力部分,则动力缸体应视作是压缩机的专用零件归入8414909090(气体压缩机其他未列名零件)。这里还需注意的一点,正确的商品归类8414909090是品目8414的最后一个税号,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根据海关总署第2号行政解释令精神,未有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难以苛求收发货人准确申报,一般不认定为申报不实。综上,本案例中该公司不存在伪报税则号列的实行行为。

    涉案动力缸体所属的整体式天然气压缩机,是一种专门用来压缩天然气,以提高气体压力的设备,其动力部分使用的燃料是天然气。案例公司将该商品属性不实申报为柴油的实行行为,是否与漏税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以商品客观属性为基础适用归类规则的过程。这里的商品客观属性是与该项归类相关的商品属性,盖因每种商品具有多达几十种、上百种属性,从商品归类角度看,仅需收发货人准确申报归类所需的商品属性,即可满足归类所需,所以海关编制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并在报关单中设定规格型号栏目,提示满足准确归类、审价等海关监管所需的商品属性申报要素。案例所示商品为整体式天然气压缩机用的动力缸体,虽然规范申报目录中要求申报品名及用途、品牌、型号、材质等多种商品属性,但该商品归类所需的商品属性主要为品名和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截图如下:

    image.png

    该公司在品名的申报上虽然存在柴油燃料之不实申报,但该项商品的准确归类是基于压缩机专用零件的用途属性,譬如该压缩机的动力部分即使以柴油作为燃料介质,只要在结构上动力缸和压缩缸安装在同一机身上,动力部分仍属压缩机整体组成部分,则仍归入84149090税号下,可见燃料属性之不实申报与商品归类之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从用途申报看,案例公司在报关单的规格型号栏内申报为“发动机用”,该商品属性申报不具有伪报性,因为从局部看,该压缩机的动力部分是一个典型的二冲程发动机,将动力缸体申报为发动机用并不具有明显伪报性。综上,案例公司对燃料属性的不实申报与商品归类错误危害后果(包括归类差异引发的漏税危害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在用途属性上又不具有明显的伪报行为,本案中不实申报违法行为和漏税危害后果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进而影响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之成立,最终难言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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