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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计核偷逃税款可以直接用人民币价作为实际成交价格吗?
    发布时间:2017-10-13 09:54:51  浏览:1479次

    问:您好,一个走私案件,报关单与合同上的价格是美元,但是海关在计核偷逃税款时成交价格那一栏直接用的是人民币价,也没有相应的汇率说明,请问这样可以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如果该案成交价格是以美元形式成交的,则应以美元作为“实际成交价格”。


    延伸阅读: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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