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墨盒(旧、含墨水、含芯片)6项货物共1384千克。经查验并鉴定,该批货物实际为废旧墨盒(含墨水、含芯片),是固体废物,共1384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进口固体废物。
我关于2021年11月23日将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现已听证复核。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别报告、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