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驱动模块电路板100件10000片,重量660千克。经深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为固体废物。经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复检,结论为固体废物,与首检结论相同。当事人上述进口国家禁止固体废物的行为已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复印件、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及扣留清单、深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别报告、鉴别结果告知单、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