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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一次性使用口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6 23:21: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49次

    2022年0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6307901090)一次性使用口罩/1|0|无纺布75%,熔喷布25%|无中文品牌,外文品牌:medsup|||尺寸:175*95MM,数量:1760000个。2022年02月25日,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医用口罩(1760000个),实际商品编号为6307901010,案值为人民币22.4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查获经过》、《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记录表》《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查问笔录》《载货清单》《法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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