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4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尤克里里等一批共5项货物,详见报关单。2021年12月26日,经大鹏海关实施查验:商品项第一项尤克里里(9202900090)及第二项吉他(9202900090)木制材质取样送检。2021年12月26日,根据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反馈:第一项尤克里里(9202900090)第二项吉他(9202900090)商品木质部分为阔叶黄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2,出口货物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第一项第二项货物实际编码为9202900010。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