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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申报进口货物旧U盘同乐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6 23:53: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6次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进口货物旧U盘一批1585个,货值8622.4美元。2021年7月26日经同乐海关调查,该批货物在未完成向海关报检查验前用于维修并于2021年5月15日出口返回印度孟买客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和企业情况说明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0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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