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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食品涉嫌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7 15:40: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3次

    当事人以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方式向东山海关申报进口以下三票台湾食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1).2020年6月7日申报进口蔬果调味料一批,净重为180千克,申报总价为270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成交价为新台币98280元。
      (2).2020年7月12日申报进口馅料一批,净重为543千克,申报总价为543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成交价为11774.8元人民币。
      3).2020年9月7日申报进口特调黑芝麻糕一批,净重为60千克,申报总价为90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成交价为新台币16080元。
       上述3票货物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8842.56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299.65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617.34元。
       当事人于2018年9月14日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判处刑罚。
       以上行为有(一)报关单及查验记录等单证;(二)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询问笔录;(三)税款计核证明书;(四)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及授权书;(五)出货单、价格资料、往来邮件;(六)法院判决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东山全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2、追缴东山全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181592万元整。
       3、对当事人吴淯铭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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