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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报进口泰国榴莲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7 16:41: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7次

    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8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榴莲,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810600000,申报价格分别为62016美元、57120美元、57120美元、57120美元、62016美元、62016美元、62016美元、62016美元。经稽查,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20934元、人民币396162元、人民币386760元、人民币422295元、人民币415391元、人民币527171元、人民币431205元、人民币541284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698.45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自营水果交接单、税款计核证明书、付款凭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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