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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油漆”危险化学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8 14:4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14次

    2021年08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油漆”(3209901090)11786千克。2021年08月26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实际出口货物疑为危险化学品:1、申报报关单随附单证栏未填报电子底账号,企业未能提供危化品出口检验检疫通关单,货物未报检;2、根据企业提供的MSDS货物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包装有限量危险货物标记;3、产品包装上未按要求加贴安全公示标签。经取样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检测(鉴定报告编号:2112530004000364-1、2112530004000365-1),鉴定结论:属于危险化学品。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发票》《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载货清单》《进出口贸易合同》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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