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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香洋椿木制品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9 10:22: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7次

    2022年0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现代木制品-南洋木(扶手)等货物一批。01项申报品名:现代木制品-南洋木(扶手)(种类:赛鞋木豆等),申报商品编码4418990090,申报数量:26.08立方米,申报总价169520人民币元; 02项申报品名:现代木制品-南洋木(柱子)(种类:杨木等),申报商品编码4418990090,申报数量:35.13立方米,申报总价228345人民币元;04项申报品名:现代木制品-南洋木(栏杆)(种类:非洲花梨等),申报商品编码4418990090,申报数量:10.63立方米,申报总价:69095人民币元。经查验,上述货物中有7.24立方米为香洋椿木制品,香洋椿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应归入商品编码4418990010。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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