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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煮鱿鱼花等未如实申报逃避商品检验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9 12:30: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9次

    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冻煮鱿鱼花(野生)。01项申报品名 :冻煮鱿鱼花(野生),申报商编:1605540000,申报数量:18500千克,申报金额:323750美元。经查,申报的01项货物实际数量:9000千克,实际金额:157500美元,与申报不符。另有以下货物未申报(币制均为人民币):1.热狗肠,申报数量:600千克,申报金额:60768元,商编:1601001090;2.北海海猪肉丸,申报数量:120千克,申报金额:7200元,商编:1602499090;3.蒲烧鳗鱼,申报数量:300千克,申报金额:86640元,商编:1604170090;4.乐心番薯丸,申报数量:500千克,申报金额:10000元,商编:1902200000;5.冻鲍鱼,申报数量:225千克,申报金额:56835元,商编:0308909090;6.冻鱿鱼须,申报数量:1000千克,申报金额:76000元,商编 :1605540000;7.腌蟹,申报数量:150千克,申报金额:31500元,商编:0306932000; 8.冻墨鱼仔,申报数量:230千克,申报金额:21850元,商编:0307431000;9.冻金鲳鱼,申报数量:450千克,申报金额:56736元,商编:0303893000;10.冻花蛤,申报数量:780千克,申报金额:20280元,商编:1605561000;11.广式油条,申报数量 :44.8千克,申报金额:573.44元,商编:1902309000;12.冻煮缢蛏肉,申报数量 :450千克,申报金额:38250元,商编:1605561000;13.冻野生海蛎,申报数量:900千克,申报金额:23400元,商编:0307119000;14.佛跳墙,申报数量:69千克,申报金额 :25944元,商编:2106909090;15.梅菜扣肉,申报数量:151.2千克,申报金额 :8709.12元,商编:1602491090;16.地三鲜春卷,申报数量:124千克,申报金额 :6348.8元,商编:1902200000;17.火锅料(包心鱼丸等),申报数量:144千克,申报金额:13824元,商编:1604209990;18.速冻黑糯米饭,申报数量:316千克,申报金额 :12134.4元,商编:1904900000;19.道地肠,申报数量:970千克,申报金额:99910元 ,商编:1601001090;20.脆皮芋卷,申报数量:153.6千克,申报金额:3072元,商编 :1902200000;21.速冻榴莲果肉,申报数量:600千克,申报金额:226200元,商编 :0811909090;22.黄泥螺,申报数量:72千克,申报金额:1382.4元,商编:0307609090 ;23.冻黄花鱼,申报数量:560千克,申报金额:206080元,商编:0303892000 ;24品名 :火锅食材,申报数量:1750千克,申报金额:307650元,商编:2106909090;25.茶叶,申报数量:15千克,申报金额:9000元,商编:0902109000 ;26.核桃,申报数量 :15千克,申报金额:1500元,商编: 0802310000;27.笋干,申报数量:0.5千克,申报金额:30元,商编:0712901090;28.冻腊肠,申报数量:10千克,申报金额:100元,商编:1601003090;29.自制饮品,申报数量:4.4千克,申报金额:220元,商编: 2202100090;30.被褥,申报数量:16千克,申报金额:1200元,商编:5811003000; 31.衣物,申报数量:13千克,申报金额:13000元,商编:6103320000;32.越光米,申报数量:100千克,申报金额:3200元,商编:1006302001。当事人上述未申报的1-29及32项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即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货物价值人民币141.54万元,且32项货物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货物价值人民币0.32万元,上述30、31项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货物价值人民币1.42万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371120210000526197)、合同、 清单、发票、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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