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圣诞灯、手电筒、化纤布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蚌埠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6:17: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2次

    经调查查明:2021年7月5日、12日、13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蚌埠海关申报出口圣诞灯、手电筒和化纤布

    经查,报关单当事人申报出口一项商品圣诞灯,申报单价4.11美元/套;实际货物为5种规格型号的圣诞灯,单价分别为5美元/套、7.05美元/套、2.9美元/套、2.6美元/套、3美元/套申报手电筒,申报无品牌;实际手电筒有品牌,为海翎牌申报化纤布,申报毛重12528千克,净重11484千克;实际毛重为15294.6千克,净重为14250.6千克。申报化纤布,申报毛重12509千克,净重11466千克;实际毛重15279.95千克,净重为14236.95千克。申报化纤布,申报毛重12600千克,净重11584千克;实际毛重为14884.4千克,净重为13868.4千克。申报化纤布,申报毛重12580千克,净重11565千克;实际毛重为14869.75千克,净重为13854.75千克。

    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主动向蚌埠海关缴纳案件保证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的查问笔录;

    三、查验、检查记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

    当事人出口圣诞灯未如实申报商品规格型号、出口手电筒未如实申报品牌、出口化纤布未如实毛净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