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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纤布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蚌埠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6:2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7次

    经调查查明:2021年6月24日、25日、28日、7月26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蚌埠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布9票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化纤布出口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毛净重。

    其中,申报毛重12160千克,净重11977千克;实际毛重为36587.35千克,净重为36404.35千克。申报毛重15000千克,净重14760千克;实际毛重为28925.25千克,净重为28685.25千克。申报毛重11560千克,净重10714千克;实际毛重为23041.2千克,净重为22195.2千克。申报毛重11560千克,净重10714千克;实际毛重为23041.2千克,净重为22195.2千克。申报毛重10255千克,净重9611千克;实际毛重为20246千克,净重为19632千克。申报毛重10255千克,净重9612千克;实际毛重为20245千克,净重为19632千克。申报毛重12700千克,净重11794千克;实际毛重为23550.48千克,净重为22644.48千克。,申报毛重12700千克,净重11795千克;实际毛重为23551.4千克,净重为22646.4千克。申报毛重10425千克,净重9311千克;实际毛重为15701.68千克,净重为14607.68千克。

    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主动向蚌埠海关缴纳案件保证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的查问笔录;

    三、查验、检查记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

    当事人出口化纤布过程中未如实申报货物毛净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5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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