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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飞机发动机用涡轮增压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20:56: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2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向芜湖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21项商品品名申报为飞机发动机用涡轮增压器,税则号列申报为8409100000,申报金额11673.58欧元,关税税率为2%,增值税税率为13%。经查,实际货物为税则具体列明的增压器,税则号列为8414803090,关税税率为7%,增值税税率为13%。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

    当事人公司陈述是因为工作疏忽,在申报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申报错误。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报关单、发票及其他随附单证;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与货物报关有关的邮件截屏;委托报关协议;进出口税则复印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归类说明;违规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送核表;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公司业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当事人在代理报关的过程中,未尽到细致、审慎的义务,工作疏忽导致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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