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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清洗剂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7:07: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5次

    (一)2021年1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出口清洗剂16000千克。2021年2月23日,披露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价格申报错误,申报单价24美元/千克、总价384000美元,实际单价2.4美元/千克、总价38400美元。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涉嫌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90270.82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发票、企业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主动披露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第一条第(一)项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二)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粗酞菁蓝、颜料蓝等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单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正确填报、未向海关申报与上述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8315.88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漏报特许权使用费共漏缴税款人民币3747.58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货物检查情况表、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珠海东洋色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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