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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扬声器”等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7:17: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5次

    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扬声器”等商品一批,其中第二项申报出口商品“功放机”300台,申报总价为324321美元。经海关核实,上述第二项出口商品“功放机”的实际总价为人民币324321元,申报总价与实际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759603.5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发票、装箱单、销售确认书、查验记录、查获过程、企业报告、笔录、可能影响出口退税多退税额计算说明、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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