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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印刷机配件”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7:14: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9次

    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旧印刷机配件进行查验,申报数量486千克。经海关查验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上述货物属固体废物,违规固体废物监管规定。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定报告、企业报告、查问笔录、报关单证、责令退运通知书等主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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