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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化妆品实际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7:30: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97次

    2021年9月,金华海关保税监管二科对金义综保区现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开展税收风险排查,发现当事人进口化妆品存在未按要求正确申报法定数量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在金义综保区内经营跨境电商货物的一线报关入区、仓储、二线出区申报核注、物流发货等业务。在经营“VASAYO青春肌密复活霜”、“Chez moi蓝紫根毛孔清洁笔”、“DHC纯榄护唇精华1.5g/支”等化妆品过程中,将上述商品的净含量与预估外包装重量之和录入公司自行开发的WMS系统(跨境电商仓储管理系统)“单位重量”栏内,该系统向海关推送信息时把“单位重量”作为法定数量向海关申报。

    经查证,当事人在编辑开发WMS系统时,错误将需要以净含量申报的法定数量理解为净重(即净含量与外包装重量之和)。在WMS系统中设置“单位重量”一栏,录入净重数值,并将其向海关申报,致使当事人二线化妆品出区申报的数值高于实际应申报的法定数值,从而使得当事人申报的12797票次化妆品低于征税阈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征收。

    经金华海关税款计核部门认定,涉案货物价值3095707.66元,应纳税款570181元,漏缴税款340358.0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隨附单证、自查汇总表、保税核注清单、料号导入模板、案件移送函、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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