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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申报进口香水货物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7:55: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0次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月24日、2月25日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票香水货物,涉及香水品名为“圣罗兰自由之水女士香水”、“YSL圣罗兰自由不羁香水”、“香奈儿蔚蓝淡香水”、“马丁马吉拉慵懒周末淡香水”,商品编码均为3303000020,申报总货值人民币56.744万元。经检测,上述香水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将法检商品向海关申报检验行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装箱单、商业发票、鉴别报告、样品照片、查验记录、电子邮件截图、退运报关资料、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协议、进口香水清单、违法记录查询、相关人员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浙江启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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