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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成品石英绝缘件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衢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1:04: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5次

    经查,2019年7月当事人向衢州海关申领一本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备案进口石英管、石英碇、铝块等料件,备案出口石英绝缘件等成品。手册曾两次延期。当事人合计申报出口成品石英绝缘件221票,申报出口成品石英绝缘件数量13537个、申报重量16244.39千克。经查,实际出口成品石英绝缘件数量13537个、重量14391.54千克,重量多申报1852.85千克,存在出口重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产品说明、营业执照、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核查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重量申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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