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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泳镜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7:52: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7次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4月6日、6月7日和7月29日分别向义乌海 关进口申报了 4 票 包 含“SW-PK9  POKEMON”型号泳镜,合计进口该型号泳镜29950副,单价450日元,共计金额1347.75万元日元,商品编码为9004909000,均未向海关申报该泳镜版权使用费。经由义乌海关计核,该批泳镜货物完税价格总计1050148.13元,漏缴税款共计52285.07元。当事人进口泳镜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银行付汇凭证;3、查问笔录;4、当事人资料;5、税款计核证明书;6、《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泳镜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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