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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棉纱线、棉衣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16:49: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5次

    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棉纱线、棉衣和棉布片,商品编号分别为5206310000、6104320000、6006210000,货值人民币323.355元。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中包裹着三罐疑似西洋参切片。2022年1月25日,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该货物为西洋参,属于CITES附录Ⅱ内列明的濒危植物品种,属于限制进出口物种。经计核,涉案西洋参漏缴税款人民币57.2元,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90.2元。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快件进口货物未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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