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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男式防寒服等商品编号、实际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23:45: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4次

    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成交方式:C&F,运费:14100美元。01项申报品名:棉衣,申报商编:6201931000,申报数量:1975件,申报总价:8670.25美元;02项申报品名:羽绒服,申报商编:6201931000,申报数量:174件,申报总价:783美元;03项申报品名:便装,申报商编:6103320000,申报数量:34428件,申报总价:102595.44美元;04项申报品名:针织外套,申报商编:6103320000,申报数量:9439件,申报总价:28222.61美元;05项 申报品名:T恤,申报商编:6109100021,申报数量:11259件,申报总价:25670.52美元;06项申报品名:毛衣,申报商编:6103320000,申报数量:139件,申报总价:291.9美元;07项申报品名:上衣,申报商编:6103320000,申报数量:12311件,申报总价:36563.67美元;08项申报品名:裤子,申报商编:6103420090,申报数量:18082条,申报总价:33632.52美元。经现场查验,第1项商品实际品名为男式防寒服,实际数量为780件,实际商编为6201931000;第2项商品实际品名为男式防寒服,实际数量为492件,实际商编为6201931000;第3项商品实际品名为夹克,实际数量为26280件,实际商编为6201931000;第4项商品实际数量为5164件;第5项商品实际数量为8924件;第6项商品实际数量为零;第7项商品实际数量为1701件;第8项商品中实际有3个品名,分别为:长裤9226条、沙滩裤4132条,实际商编为6103430090,泳裤1190条,实际商编为6112310000。货物中另有旧衣服100件未申报,商编为6309000000。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编、数量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出口退税备案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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