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27日和9月9日、10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 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锁体条子等货物,为非退税货物。经查,四票货物申报价格共计 89.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2.78万元,货物实际采购金额为5.6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8.71万元 ,出口货物价格比实际价格高报574.07万元。当事人高报价格造成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货物合同发票等单据;3、查问笔录、询问笔 录;4、当事人资料;5、《缉私综合信息应用系统》查询结果,为证。 当事人出口高报价格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