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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货物漏报运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7: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1次

    经查,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当事人共52份进口报关单项下进口货物过程中,漏报运费约4.8万元人民币。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漏缴税款1.05338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货代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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