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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牛皮纸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安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6: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44次

    经调查查明:2018年7月23日,当事人为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向安庆海关申请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为60克/m2和70克/m22种规格型号的牛皮纸,出口成品为13种不同规格型号的医用灭菌包装袋。

    经查,截至2019年6月25日,该手册项下,当事人进口60克/m2规格型号牛皮纸13300千克、70克/m2规格型号牛皮纸9469千克,出口成品医用灭菌包装袋13520千克。在生产过程中,共耗用了60克/m2规格型号牛皮纸6533.22千克、70克/m2规格型号牛皮纸0千克。安庆海关对当事人开展保税核查发现剩余60克/m2规格型号牛皮纸687千克、70克/m2规格型号牛皮纸9469千克,缺少60克/m2规格型号牛皮纸6079.78千克,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本案涉案货物为保税料件牛皮纸6079.78千克,货物价值为94824.38元。办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涉案手册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材料入库单,成品出库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三、查验检查记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发生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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